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浏览:时间:2023-06-26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及时地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发展,以及正常的教学与工作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高度重视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直至死亡,或是公共财产受到损失以及学校声誉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四条 结合我校实际,突发事件分为五大类:第一类为灾害性事件,指火灾、地震、汛情、爆炸、中毒(食物和试验用品中毒)、传染病(新冠、诺如、禽流感等各类疫病)、危险物品扩散(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第二类为政治性事件,指境内外敌对势力及邪教分子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和手段对高校的渗透,实施分裂和策反等活动;第三类为学生群体性事件,指学生集体性罢课、罢餐、罢考、集会、上街游行示威、斗殴等活动;第四类为刑事案件以及学生意外或自杀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等;第五类为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由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学工部、保卫处、财务处、后勤基建处、团委、校医院、长德校区管理办公室、各个二级学院等部门和各分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学校可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在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办公室的协调下进行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各分院应成立有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

第八条 组织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法纪法规、形势政策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密切注意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及时了解和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实际问题,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九条 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一系列预演活动,其所需的物资、人员等由学校提供,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鼓励、支持各职能部门与校外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交流与协作。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个人发现有突发事件隐患的,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报告。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部门和个人必须在第一时间直接向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在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上报,需要上报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五条 学校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地点及电话: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办公室(保卫处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86907110(凯旋校区)、81721369(长德校区)。

第十六条 学校突发事件由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统一向社会、上级部门或校区内及时报告或通报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措施等信息,信息通报应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并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紧密协作。

第十九条 校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的供应与使用﹔要保证通讯畅通;做好物资、人员及时运送;做好生活服务保障,保持后勤保障畅通。

第二十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对校园进行封闭。

第二十一条 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指定的部门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无法控制或控制不了的,除按本预案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按指示处理外,可请公安司法部门、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或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理预案如下∶

(一)火灾(地震、汛情、爆炸)等事件的应急处理

1、发现事件者应及时向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报告,并拨打119、120等报警电话报警;

2、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3、组织人员撤离﹑清点人数;

4、校医院工作人员对伤员进行救护,为救治伤员创造最优条件;

5、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转移,适时截断或供给水、电,做好伤员转送,负责受灾和抢险人员的食宿安排等;

6、保护好校内重点部位的安全∶

7、对火灾起因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8、做好事件信息的下情上报和上级指示的下达;做好校内各媒体的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接待校外各新闻媒体。

(二)新冠诺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理

1、校医院以及其他人员发现传染性疾病疑似病状,应及时向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报告;

2、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在有防护条件下,尽快将病人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并通报市疾病控制中心;

3、对疑似病人接融人员进行隔离,并进行观察; 

4、对疑似病人宿舍、用品及接触的环境进行消毒;

5、做好事件信息的下情上报和上级指示的下达;做好校内各媒体的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接待校外各新闻媒体。

(三)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

1、食物中毒个案应及时进行教护﹔

2、多人出现食物中毒,应及时向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报告;

3、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救治和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救治工作;

4、对中毒人员饮食过的食品进行封存和清查,控制投毒嫌疑人员,通报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公安部门进行检查、调查﹔

5、对事件进行调查,协助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对事件进行处理;

6、做好事件信息的下情上报和上级指示的下达;做好校内各媒体的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接待校外各新闻媒体-

(四)学生群殴等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

1、发现学生群殴等事件者应进行制止、劝阻,并及时报告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

2、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有关人员和涉及到的学院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事件发生在校外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并通告市相关机构及公安部门∶

3、对事件进行制止,并控制首要分子; 

4、安排受伤人员的救治事宜;

5、尽快调查和处理;

6、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时,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应派人随队维持秩序,防止学生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7、做好事件信息的下情上报和上级指示的下达;做好校内各媒体的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接待校外各新闻媒体。

(五)政治性事件的应急处理

1、发现书写、张贴和散发有闹事苗头的大小字报、传单、违法宣传品﹔闹事、串联活动时,及时报告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

2、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扣留当事人,并进行取证、劝阻和制止工作; 

3、对本校人员由所在单位带回查明情况,对校外人员由保卫处审查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处理。做到及时取证、协助侦破,做出处理; 

4、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和劝阻工作,保持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5、做好事件信息的下情上报和上级指示的下达;根据事态发展,进行总体协调﹔做好校内各媒体的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接待校外各新闻媒体。 

(六)刑事案件以及学生意外或自杀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等事件的应急处理 

1、发现者应及时报告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

2、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达组有关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并通知、协助公安部门到现场开展侦破和调查取证工作;

3、及时通知相关学院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并根据情况通知学生家人来校处理善后事宜∶

4、做好事件信息的下情上报和上级指示的下达;做好校内各媒体的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接待校外各新闻媒体;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中未列出的突发事件可根据相似、相近事件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 义务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的突发事件的隐患和已发生的突发事件,有义务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维护稳定以及开展自救、抢救人员和公共财产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各学院、各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和各级、各类人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积极表现,做出贡献的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三十一条 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性质十分严重、造成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校有关部门未按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的部署,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物资的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不予配合,阻碍干涉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降级降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性质十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校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职责,并报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各有关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案,或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书记、副校长

成员︰各职能部门处长、书记,各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张耀辉同志任主任。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校社会安全类突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体校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省教育厅《吉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按照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深化“一案三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应对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我校各校区及各学院可能发生的、影响我校及社会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我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原则按照《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同时从我校的实际出发,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棱园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系统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重大事件(Ⅱ级)∶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聚集规模腾胀并出现多院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较大事件(Ⅲ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内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学院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5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一般事件(Ⅳ级)︰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处于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适时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学校成立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办公室,并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学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学生处、人事处、宣传部、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团委、后勤基建处(校医院)、各个二级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日常工作由学生处承担。主要职责为︰统一协调、组织、指挥学校涉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相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必要时成立处理学校重大突发社会安全类事件调整小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积极开展调查工作;拟定并上报信息等。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相应的处理本院杜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工作组,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学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

第八条 预防预警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动态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要经常研究影响学校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舆论舆情的分析,对可能引起学生高度关注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特别是对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等容易激发学生情绪的问题,以及敏感期,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庆、重大文体活动以及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把握师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保卫处要切实掌握校内人员结构,密切注意校内重点人口的动向;会同邮政所统一收集境外寄给学生团体、班级和无具体收件人的印刷品,并妥善处理。宣传部、学生处、团委等对兄弟院校学生社团来校联系搞活动者,要了解其来校的目的,防止别有用心的人进行串联煽动。网络中心要加强对互联网特别是校园网络的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不良言论及有害信息。

1、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校应急办或各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报告,不得延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在事件发生后,3个小时内上报省教育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省教育厅;在向省教育厅报告的同时,还应向市政法委、应急办、公安、国安等相关部门通报。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续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变化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各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校应急办,并按校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部门保持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校应急办接到信息后,也尽快通知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组办公室。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接报单位、接报人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专项工作组和校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校应急办,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应急办根据校领导意见,将重大、重要信息迅速报告市委、巿政府和省教育厅有关领导和部门。

(3)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的初步判断和影响程度的初步评估﹔国事发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初步反应∶事态发展状况、处置过程和结果﹔

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预防和预警行动

1、在校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各单位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2、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在实践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各工作组长加强人员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处置能力。

3、做好应对学校各类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务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信息发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掘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新闻发布工作由各工作组具体负责并由校应急办或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事发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校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各工作组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适时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处置(1〉若事件已超出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遣饕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2)一旦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校相应工作组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并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同时做好校内师生思想工作,做好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留,师生不离校,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3)如公安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各院系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进一步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以保证学生安全。如学校必须作出处理学生的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负矛盾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学生,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第+三条 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若事件已严重影响我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除按照Ⅳ-Ⅲ级事件响应程度外,校应急办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并请求市行政部门的支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请求市公安局对其进行严格控关和监视。校保卫处要加强对门卫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党政领导、各院系负责人、学生辅导员要深入班级、学生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对涉及我校外教或留学生的事件,保卫处应立即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报请求省教育厅应急工作组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敦促和调查。

第十四条 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事件爆发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各部门、各单位除按照Ⅳ级事件响应程序外,事件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应急工作组报告,学校应急工作组立即研究决定启动预案并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并根据事件引发原因,通知与事件直接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校领导到场,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加强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学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策和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学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加强校园巡查和监控,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发现突发事件苗头时,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及时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预案保障各工作组和各部门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快速反应的防控能力,使其掌握应急反应的主要内容,本人的位置、职责等,保证需要时,能够快速到位、规范行为、有效处置。根据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对预案进一步完善。

第十七条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队伍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责任,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能立即投入使用,保证应急队员迅速召集到位。

第十九条 物资保障各部门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物资充足。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第二十条 资金保障财务处要把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所必需的经费充足。第六章善后与恢复学校在后期处置中的重点是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质问题,尽可能满足师生合理诉求,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恢复校内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政治性群体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通过形势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组织师生学生中央有关文件,开展法制教育,保障师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抑制错误思潮,引导师生自觉地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上来。

第二十二条 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恶劣造成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对在事故中伤亡的师生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助,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在当地维稳、综治部门领导、指导、协调下,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治,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交通、治安等隐患问题,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属于校内体制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及时帮助解决师生的困难和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落实;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明教育工作。关心和安排好有困难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审慎处理好校内人事制度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校办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四条 事件平息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向学校汇报进一步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巩固稳定局面,防止反弹。处置工作组要及时总结经验、不足和教训,汇况整理上报校应急办,经校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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